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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娱乐特别效果条例》第 560 章第 17 条及《娱乐特别效果(一般)规例》第 14 条,监督须备有登记册,就烟火特别效果 物料进行分类,并就该等物料的运送、贮存及使用,施加其认为有需要的限制。
本登记册采用了下列的缩写:
不超过 455 克的「黑火药」可存放于监督认可的锡罐内。
就「本地组装升举弹」,必须由 I 级特别效果技师(A 组)或特别效果技师(A 组短期)(并且拥有相关的获准运作范围)负责或在 其督导下组装,并须按照监督认可的方式,利用已列在本登记册的黑火药及/或电火柴所组成。